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消息,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因对消费的人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
据悉,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 年12 月13 日,主要是做油漆涂料的生产销售业务。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了名为“立邦官方旗舰店”的网络店铺,大多数都用在销售该司生产的各类油漆产品。在其网店内,标题为“立邦内墙乳胶漆彩色小桶水性环保油漆涂料墙面漆梦幻千色”的系列新产品的销售页面中包含九种对应不一样的颜色名称(附编号)的油漆,该页面中“加入购物车”按钮下标注有“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的提示内容,针对该系列新产品,消费者可通过点选不一样的颜色(附编号)名称的按钮一键下单。
2019 年6月22日,某消费的人在前述店铺中购买该系列新产品中颜色名称(附编号)标称为“太空漫步(NN0037-4)”的油漆涂料,总计三个订单,后于当日在商品尚未送达的情况下分别取消三个订单并申请退货退款,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了其中两个订单的退货退款申请,但以“调色产品属于定制款,不退不换”的理由拒绝了该消费者另外一个订单的退货退款请求。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针对前述商品在详情页面下部以及店铺公告“调色须知”中以灰色小号字体标注有“调色产品属于定制款,不退不换”字样,但其并未在消费的人购买时与其确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该消费的人在购买前述产品时并未向当事人提出过任何细节性、个性化的需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所指的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除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的人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之规定,决定责令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改正前述行为,并处罚款30000.00元。